长春市民苏先生是“蓝牙蓝莓汁”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2014年,他在多家超市发现一款同类饮品使用近似的专利标签,于是将生产厂家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长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保护了苏先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蓝牙蓝莓汁”遇相似产品 生产商以颜色不同抗辩

2009年12月,苏先生获得“蓝牙蓝莓汁”标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为10年。他获得该项专利权后,在自己任法人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该标贴至今。

2014年5月,苏先生在多家超市发现,自己的专利标贴被用在同类产品上,而商品生产厂家并没有经过他的许可。苏先生认为该葡萄酒厂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对原告外观设计的侵害;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停止侵害支出的费用1万元。

对此,被告葡萄酒厂提出三条答辩意见:第一,答辩人不构成侵权,被答辩人标签色彩以蓝色为主,答辩人标签的色彩以黑色为主,两种标签的颜色和颜色组合不同;第二,依照专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答辩人申请保护的仅仅是色彩,答辩人使用的色彩与被答辩人的不同;第三,答辩人没有进行销售。

涉案产品多处近似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长春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苏先生所获的外观设计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期,使用该外观专利的产品为蓝牙蓝莓汁标贴,该专利权的简要说明中称请求保护色彩。

庭审中,原告将被告分别于2014年7月12日、2014年8月29日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佳湖”牌蓝莓野果汁标贴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上述产品标明生产商为被告长春某葡萄酒厂,被告对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可。法官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权证书中的图片进行比对,认定二者在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均构成近似。

长春中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在有效期内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为蓝莓野果汁的标贴,与原告外观设计产品蓝牙蓝莓汁标贴属相同产品,且采用了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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