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永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行政强制案

我国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配套机制。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都负有依法在其所辖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职责,并且应相互衔接,避免互相掣肘而影响正常的货物贸易。本案中,人民法院、海关、工商管理部门对同一批次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在不同时间依法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并根据案情发展及时调整执法措施,体现了各部门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中的密切配合,维护了正常的货物贸易秩序。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2日,宁波利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铭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以下简称宁波海关)申报出口7个集装箱登山杖。同年1月23日,宁海永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来公司)以利铭公司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宁波海关申请扣留其中的1个集装箱登山杖。宁波海关于同年1月29日扣留了该集装箱登山杖,并告知永来公司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将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同年1月29日,利铭公司向宁波海关请求放行并提交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于1月21日出具的《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该局认为,利铭公司在2012年12月28日前生产标注“CRANE及图”商标步行手杖不构成商标侵权。2013年1月29日、2月4日,宁波海关协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先查封后解封了该集装箱登山杖。同年2月8日,永来公司再次向宁波海关申请扣留利铭公司该集装箱登山杖,2月11日利铭公司再次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该集装箱登山杖。同年2月16日宁波海关作出通知,驳回了永来公司的扣留申请。永来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宁波海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正确,遂判决驳回永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永来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永来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向宁波海关申请扣留利铭公司出口的该集装箱货物时,提交了其商标注册证和侵权货物的照片。宁波海关经审查认为利铭公司申报出口的涉案集装箱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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