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2月1日,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宁波市象山县某学校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10日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1年2月21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调解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被告承诺未经授权不再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影片,并就(2010)浙杭西证民字第***号公证书所列之影片赔偿原告人民币****元。

2、如被告未按期付款,则原告有权按照****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400元,由被告负担。

4、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为生效。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大事件》在中国大陆地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原告经查证,被告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影院”(域名:***.com)网站上在线播放电影作品《大事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该电影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而进行了证据保全。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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