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郑知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瑞涛,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诉被告董瑞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瑞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泊尔公司诉称:原告获得中国国家商标局授予“SUpOR”商标在中国第11类的商标专用权、苏泊尔及SUpOR品牌在中国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并已成为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4年,总部设在杭州,旗下生产的炊具及生活家电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产品覆盖炊具、小家电、厨房家电三大领域800多个品类。2002年苏泊尔获得“中国驰名商标”,2004年被中国轻工总会誉为“中国压力锅第一品牌”,2005年入选“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2006年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中国最具竞争力企业”称号,2007年荣膺“全国消费者最喜爱的企业品牌”,2008年入选“年中国500最具价格品牌榜单”。

被告经销的标注有苏泊尔字样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公安部门对被告进行依法取缔及查处,并依法进行拘捕。被告人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品牌美誉度和品牌形象。请求判令被告董瑞涛:1、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苏泊尔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第3327882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注册商标证载明苏泊尔公司是第3327882号“苏泊尔+SUpOR”文字及字母组合商标的所有人,有效期自2004年4月7日至2014年4月5日。

2、第7081363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注册商标证载明苏泊尔公司是第7081363号“苏泊尔”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效期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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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原告 被告 中国 公司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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