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与东风农机“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胜诉,撤销商评委裁定

近日,备受媒体关注的东风汽车公司与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的“东风常拖”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我司秦广杰律师、王歆作为本案原告东风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涉及两企业四十多年的商标权争议。最终,我司在异议、异议复审两次失败的情况下在法院成功翻案,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

案情介绍:

原告东风汽车公司成立于1969年,原名第二汽车制造厂,公司于1979年10月31日核准注册了第110702号“东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汽车,该商标于1997年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第三人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常州拖拉机厂)成立于1952年,并在1980年核准了“东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拖拉机”。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今,两企业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现已分别成为汽车、拖拉机行业的国内领军企业,在相关公众的认识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但是,随着两企业市场和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张,第三人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频频以商标权为契机,抢占东风汽车公司在机械、汽车配件、轮胎、汽车维修服务等相关商品、服务上的商标权利。在本案之前,双方就商标权问题已经有多次争执。

本案系争商标是第3806099号“东风常拖”商标,第三人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商品是第7类“农业机械、农业起卸机、割草机、汽油机、汽车发动机火花塞、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等。

原告东风汽车公司在法定公告期内以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三条等法律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引证商标是第110702号“东风”商标,由第二汽车制造厂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1979年10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12类汽车。商标局下发第(2009)商标异定第10375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2009年8月7日,东风汽车公司不服异议裁定,以相同理由提出异议复审。第三人答辩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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