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被照片景点所有人使用后作者提出天价索赔案代理意见
2006年10月15日
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诉与被告著作权纠纷案件,即有本诉侵权又有反诉确权。原告主张两项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十七万元;被告反诉要求依法确认涉案三张照片的著作权系由法人承担责任并由法人提供物质条件而形成的职务作品,摄影作品的权属应当归被告法人享有,法人有权在自有业务范围内无偿使用。原告诉求无理应予依法驳回。
一、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派前往乌兰坝鹿场拍摄 “天然养殖基地景点中的群鹿肖像”,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二)项、第十一条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涉案三张照片由被告享有著作权。
从原告的诉状及被告的答辩可以认定,2002年6月19日原告拟到被告下属公司“乌兰坝马鹿养殖场”拍照片,在征求公司意见时公司向原告提出要求,让原告从不同的角度多拍几张“鹿群肖像”照,由公司挑选效果好的用于产品宣传,公司提供胶卷等物质条件。原告做出对应承诺后,公司向原告购买了拍照用胶卷、安排专车送原告到公司的鹿场拍照,还负责了拍照期间的食宿,原告完成拍照后按约送到公司,公司挑选了三张使用于产品宣传。四年多时间里原告从未提出异议。由此可见,本案有三个关键客观事实:发生时间为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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