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西民四初字第163号

原告:西安A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B,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C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泾渭园佳汇商贸分公司。

代表人:吴建平,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惠荣,女,该分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史革俊,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珠江E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F,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H,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A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陕西C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泾渭园佳汇商贸分公司、中山市珠江E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A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A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建军 代理审判员 :张熠 代理审判员 :文艳 二00六年九月廿五日 书记员 :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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