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6月16日,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分局收到原告上海威隽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对“VIVA”注册商标权利人涉嫌注册后三年不有效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报国家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2009年6月26日,被告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其正在对“VIVA”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建议原告直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后被告查明,永逢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逢公司)于2006年在包括水泥板在内的第19类商品上取得涉案“VIVA”注册商标专用权。永逢公司系泰国VIVA公司的大陆代理商,其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授权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在其销售发票、网页上使用涉案商标,两公司均在名片和广告宣传册上使用涉案商标,并因“VIVA”木丝水泥系列产品获奖。

2009年7月2日,被告答复原告,认为涉案商标权人在正常使用涉案商标,原告的反映不实,不予立案,并建议原告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2009年9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被告认为:其收到原告申请书后,依法进行了处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属于使用状态,不予采纳原告关于“VIVA”商标连续三年未有效使用应予撤销的主张。被告所作的不予立案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各方观点】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事由设立的宗旨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发挥商标注册制度的功能。但在实践中,关于该撤销事由中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仍存诸多争论:

原告威隽建材有限公司:首先,该撤销事由要求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是合法使用行为,涉案商标是非法使用状态。“VIVA”商标是泰国VIVA公司的品牌,永逢公司一直是泰国VIVA公司的大陆代理商,其注册“VIVA”商标属于抢注国外知名商标行为,其商标使用行为是非法的。其次,该撤销事由要求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是实际使用行为,涉案商标非实际使用状态。“V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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