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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榕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65号。法定代表人何则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周建飞,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凯祥,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湖雷镇上北村新屋组19-3号,系三明市三元区鸿凯装饰材料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李伟,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冶市美阁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乡镇灵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纪晓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凯祥、大冶市美阁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飞,被告熊凯祥、大冶市美阁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铝公司诉称,其于2002年2月10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9月4日授予了型材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02304370.9。原告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受用户欢迎,被告熊凯祥未经其许可大量销售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这些产品系被告大冶市美阁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制造,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故其向本院起诉并请求判令两被告:一、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南铝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专利合法存在及原告是权利人。2、涉案专利的专利公报,证明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3、涉案专利年费收据,证明原告涉案专利有效。4、原告涉案专利的第7102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证明本专利已经被维持有效。5、销货清单及名片,证明被告销售了侵权产品。6、照片,证明被告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7、调解协议,被告大冶市美阁铝%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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