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知民终字第0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荣芬。

委托代理人朱珊,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视明药业公司)因与夏荣芬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知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珍视明药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帆、被上诉人夏荣芬委托代理人朱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珍视明药业公司一审诉称:我方是“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是江西省著名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珍视明”牌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产品投放市场已有十多年之久,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市、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为上述品牌的维护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费用,近年来每年投入市场的广告费用高达数亿元,其产品也一直深受广大患者的认同,产品适用人群为广大青少年(中小学生)。建湖县现代城大药房为专业的医药销售大药房,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且是医保定点药房。近年来发现该药房长期销售所谓的陕西华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障视明”滴眼液。经查,销售的产品可能系三无假冒伪劣产品,故主观故意明显。综上,夏荣芬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使我公司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夏荣芬立即停止侵犯“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夏荣芬在《盐城晚报》公开向珍视明药业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夏荣芬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包含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即律师费、调查费及差旅费用等);4、夏荣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夏荣芬一审辩称:一、“珍视明”产品与我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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