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知)初字第12728号

原告费利东,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朱健,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睿,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海林,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郭川安,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方春,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自由职业者。

原告费利东诉被告谷海林、韩方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邓旭明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利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睿、被告谷海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川安、被告韩方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费利东诉称:2013年11月,原告在安徽塔川创作作品《塔川秋色》,案外人吴志年对作品进行了拍照。2015年7月,原告发现,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艺术馆举行的“江山如画——中国油画写生作品展”活动中展出的被告谷海林油画作品《艳秋》系临摹原告《塔川秋色》所得,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该展览由被告韩方春创办的中国油画写生俱乐部举办。被告韩方春创办的中国油画写生俱乐部在其网站中(www.xieshengchina.com)展示的名称为《艳秋》的作品系直接反转原告作品所得,在被告网站中公开出售的作品画册中也使用了这一作品并署名谷海林。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1、停止在网站www.xieshengchina.com上展示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作品,停止复制、发行、销售含有侵权作品的画册;2、在网站www.xieshengchina.com及浙江日报社主办的《美术报》上就侵害原告发表权、署名权一事为原告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25000元(其中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2427元、维权产生的交通、食宿及复印打印费人民币12467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谷海林辩称:被告并没有抄袭和剽窃原告作品,侵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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