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高行终字第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基昂生命科学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

法定代表人厄内斯特·W·波尔塔,总裁。

委托代理人程淼,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波,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家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阿基昂生命科学公司(简称阿基昂公司)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500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基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淼、李波,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家祥、刘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本申请为申请号为01811203.X、名称为“从植物和建筑物表面驱赶鸟类的方法”、申请人为阿基昂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01年3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00年4月14日,公开日为2006年3月22日。

针对本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08年4月4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阿基昂公司于2008年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07年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0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7-9、11-15页、附图第1-2页和说明书摘要,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附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2a、5、6页。驳回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

关键字: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 阿基 专利

上一篇:2023南宁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则下一篇:企业如何让商标拥有“高颜值”?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