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终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同步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2号2104、2105、2106室。

法定代表人:史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浪、赵君伟,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垠坤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79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怡、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同步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垠坤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垠坤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同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伟,被上诉人垠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及上诉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主要理由:一、原审判决关于“西祠胡同”商标显著程度不高,其保护强度受到一定限制,以及“西祠街区”与“西祠胡同”不构成近似的认定错误。涉案“西祠胡同”系注册商标,说明其已被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显著性,且商标法未有“显著性不高则保护强度受到一定限制”的规定。将上诉人“西祠胡同”商标与第三方“西祠论坛”进行比较,既与本案无关,更是立论基础错误,西祠论坛的知名度与本案无任何关联。同时,上诉人通过广泛的宣传推广,西祠胡同楼盘及其对应的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的辨识度和知名度。涉案“西祠街区”与“西祠胡同”很容易被联想为同一主体经营的商标或楼盘。二、上诉人2006年即在其负责策划运营的商业楼盘上使用“西祠胡同”商标,并于同年5月29日申请注册,原审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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