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介绍十个典型的海外商标制度特点,揭开海外商标保护制度的神秘面纱。

东帝汶、马尔代夫等国家目前仍然没有商标法律法规

我国商标法最早颁布于1982年,并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分别进行修订,目前已经拥有一部相对比较健全成熟的商标法。虽然目前全球几乎每个国家都已经制定了商标法,但是仍然有极个别国家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没有专门的商标法律法规。

现阶段仍然没有商标法的国家包括东帝汶、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等,在这些国家保护商标的通常方式是通过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警示性公告,向公众宣称自己对某件商标的所有权,警示性公告的大概内容为“XX企业在XX类别的XX商品上拥有XX商标的所有权。如果XX企业发现有侵权行为,XX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权利”。这类警示性公告没有严格的有效期规定,按照当地惯例通常每2~3年重新公告一次。

美国、菲律宾等国家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声明/证据

在国内,在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不用主动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通常是在遭遇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情形下才需提交使用证据。但是,在美国、菲律宾、波多黎各、莫桑比克、柬埔寨、海地等国家地区,商标注册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使用声明或者使用证据。

以美国为例,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或者打算在美国进行使用的声明,并且在商标注册以后还需要在5~6年内以及注册后每10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撤销。

以菲律宾为例,商标注册人需要在申请日起3年内、注册日起5~6年内、续展日起1年内、续展日起5~6年内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被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撤销。

所以,企业在这些国家注册商标后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倘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使用声明或者使用证据,将可能导致商标被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美国、委内瑞拉、日本等国家使用当地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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