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民辖终890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味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丰泽路66号华脉国际广场北楼11层12层。负责人:杨燕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男,1988年3月6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审被告:广州味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28号801房。法定代表人:杨燕钊。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味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味驰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强、原审被告广州味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驰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21)苏8602民初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求

味驰南京分公司上诉称,根据双方所签的合作协议书内容来看,双方之间仅为服务合同关系并非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根据合作协议书的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进而认定双方之间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认定特许经营的条件并不相符。《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上述法律定义,商业特许经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第一,首先是个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商业秘密等拥有所有权;其次是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再者在投权合同中包含些调整和控制条款,要求受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最后是受特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根据双方所签协议第1.2.3条,“甲乙双方在法律性质上是独立的经营个体,无隶属关系。在经营过程中甲方对一方没有控制、支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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