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苏知民终字第00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安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魏铭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珺,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支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3号江苏体育宾馆403室。

法定代表人薛茹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义旭,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支点公司)、上诉人南京支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支点公司)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 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知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州支点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珺,上诉人南京支点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义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支点公司一审诉称:一、徐州支点公司是一个无区域性企业,“支点”字号在江苏乃至附近省份知识产权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11年3月14日,徐州支点公司申请了第9205110号“支点知识产权(KEYIp)商标”(中英文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5类,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0日止。徐州支点公司对“支点”商标宣传方式多样,与200家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每年知识产权案件代理量达到3000余件,并在淮北、宿迁等地设立了办事处。二、南京支点公司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徐州支点公司自成立后,主要合作单位在徐州,徐州支点公司在徐州有很高知名度。南京支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茹丹自2011年8月以来任职于徐州支点公司专利部,不可能不知道徐州支点公司字号和商标。但薛茹丹在明知情况下,仍然于2013年12月19日注册成立了南京支点公司,提供与徐州支点公司同类和类似的服务,并在徐州本地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服务。南京支点公司企图利用徐州支点公司字号和商标的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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