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民终2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赵季平,该协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高顺青,该集团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南京广电)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音著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被上诉人南京广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音著协上诉请求:改判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南京广电在舞蹈节目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地道战》和《红星歌》词曲,不属于合理使用,应当认定为构成侵权。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应该综合考虑侵权作品的数量、知名度、侵权使用方式、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等因素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3.对合理费用的认定不清。上诉人通过网络途径购买出版物《春天来了》,提供了交易记录等证据,该购买费用应该得到支持。

南京广电二审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所举办的儿童春晚是团市委、市关工委、市教育局等部门下发通知要求举办的,具有公益性质。在晚会中间接的使用了《地道战》、《红星歌》等部分内容没有侵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3.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是结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影响、侵权行为主观故意、侵权的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的,是合理的。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告音著协向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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