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悦耳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宣告无效深圳市金士吉康复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第97209013.4号专利案代理词

2007年04月28日

尊敬的合议组组长、主审员以及参审员:

贵庭于2007年04月12日组织本案专利权人深圳市金士吉康复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本案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悦耳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就第5W08549/5W08550号案进行口头审理,本案专利权人深圳市金士吉康复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是5W05476/5W05642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决定被法院撤回后,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的案件,所以,在此,有必要对5W05476/5W05642号案的无效宣告审查及其决定和法院的相关判决作一些简单的介绍。

1、5W05476/5W05642号案无效宣告审查及其决定。

2003年11月12日本案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供了四份证据,它们分别是附件1.1:93241472.9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1.2:92214876.7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1.3:95214783.1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和附件1.4:95231902.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2003年12月11日本案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补交了七份证据,它们分别是附件1.5:93235627.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1.6:94216962.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1.7:94239655.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1.8:US4021871号美国专利说明书;附件1.9:95231863.6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1.10:95246573.6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和附件1.11:GB2187113号英国专利说明书。第一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分别以三种组合方式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三种方式所应用的对比文件分别是:附件1.5、附件1.6和附件1.2;附件1.7、附件1.10及附件1.2;附件1.11。

2004年01月16日本案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悦耳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供了3份证据,它们分别是附件2.1:92242948.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2.2:特开平9-37909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和附件2.3:同附件1.2。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决定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案审理。在口头审理中,第一请求人声明放弃使用附件1.1、附件1.3和附件1.4,第一、第二请求人声明其无效理由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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