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93号

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婷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巧,住址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休闲小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伟。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经营的休闲小筑网吧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向消费者提供了《火龙对决》的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到被告网吧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依法出具了公证书。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火龙对决》DVD正版出版物的播放过程显示:电影《火龙对决》的出品单位为寰亚电影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专有独占性享有本片于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著作权权利及发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电影播映、电视播映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独占性权利),以及维权权利、再许可权利。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第14418号《发行权证明书》亦载明:电影《火龙对决》的出品公司为寰亚电影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发行公司、版权持有人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行公司在发行地区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利、维权权利以及前述权利的再许可权利。

2010年3月31日,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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