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我国《刑法》明确将假冒注册商标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列为犯罪以来,刑事手段就成为打击假冒、盗版等恶劣的侵权行为的有力武器。特别是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使得法院在判案过程中有据可依,促进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尺度的统一。2007年4月,“两高”又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继续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单位犯罪适用跟个人犯罪相同的标准,有效地遏制了侵权人以单位名义从事假冒等侵权行为以逃避刑事处分的势头。在过去的十年中,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达到5271件,审结5231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支柱。

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有了长足进步,在刑事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统一或者亟待解决。笔者作为律师代表客户在处理一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也遇到了不少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此,笔者特针对商标犯罪中的一些常见问题,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一些分析和建议,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 犯罪金额的认定: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均为数额刑,即:仅假冒、盗版等犯罪金额(亦称为“案值”,即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所得额)或者复制份数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金额已经成为决定商标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决定性因素。而在打击假冒等商标犯罪的实践中,确定犯罪金额也成为办案人员最为审慎甚至是最为头疼的问题。

在犯罪金额的认定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犯罪金额的范围认定:

虽然《两高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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