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48号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组织机构代码77585435-1。

法定代表人:卢方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沛,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樟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武青。

委托代理人:聂竹英,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武青。

被告:聂竹英。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恩堂公司)与被告江西樟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都公司)、被告杨武青、被告聂竹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报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沛、被告樟都公司与被告聂竹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武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报恩堂公司诉称:

“黄皮肤”中药乳膏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卢方郁始创和使用的名称,原告在2009年8月,将“黄皮肤”乳膏产品的外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在2010年5月1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2013年,原告取得“黄皮肤”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5类,包括膏剂、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自2008年原告将“黄皮肤”产品投入市场以来,凭借优异的产品质量和大量的广告宣传,“黄皮肤”产品在全国范围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盛誉。原告发现,被告樟都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显著位置标注有“黄皮肤”的商标字样,并在全国多个地区大量批发销售,且通过电商网站如淘宝网、快易捷药品交易网等网站进行销售,且该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也近乎一致,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杨武青、聂竹英为被告樟都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账号、收取款项,构成共同侵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并销毁侵权包装物和标识、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

被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江西 药业有限公司 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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