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三初字第731号

原告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NISSANJIDOSHAKABUSHIKIKAISHA),住所地日本横滨市。

法定代表人志贺俊之,代表董事。

原告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西川广人,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芳,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山东老屯汽配城新广源配件部个体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07号北银区9排16-26号,住济南市。

原告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产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产中国)与被告赵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到被告赵芳户籍居住地、经营场所送达诉讼文书时,均未找到被告赵芳,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被告赵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原告日产会社是一家成立于1933年的日本企业,是日本第二大汽车制造商,也是世界十大汽车制造商之一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早在上世纪30年代,原告日产会社就已使用“NISSAN”商标,其品牌代表了先进的技术、优异的质量和完善的服务,在业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全球最佳品牌之一。“NISSAN”系列商标自1979年起在中国核准注册,注册范围涉及汽车及汽车零配件相关类别商品。原告日产会社与中国东风汽车集团公司合资设立了东风日产乘用车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日产会社的授权,生产销售“NISSAN”品牌的车辆和零部件,市场份额和品牌影响逐年扩大。2005年,“NISSAN”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日产中国是原告日产会社在中国投资10亿多美元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在中国经销“NISSAN”品牌进口车、汽车零部件。原告日产中国自2006年3月获得使用“NISSAN”系列商标的授权,并有权就侵犯“NISSAN”系列商标的行为依法维权。2011年6月,被告赵芳因销售假冒“NIS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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