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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步升诉百度案”近日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于目前提供对音乐、影视作品的链接已成为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重要经济收入来源,本案的最终审理结果将有可能对当前互联网产业经营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目前正在起草过程之中,有关链接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正是各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试就该案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步升诉百度案”的事实背景非常简单:百度(Www.baidu.com)是世界上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除了普通信息搜索模式之外,百度还开设了“Mp3”专栏。在该专栏的页面上,设有“新歌TOp100”、“歌曲TOp500”、“歌手TOp200”、“歌手列表”等栏目。用户只要点击这些标题,就能进入相应的歌曲列表。例如,点击“歌手列表”,网页就会按姓氏的拼音字母顺序显示流行歌手的姓名。用户再点击歌手姓名,网页就会按照下载速度列出该名歌手所演唱的歌曲链接。用户只要点击其中任一链接,就可以将其下载到硬盘上加以保存。

上海步升公司是数张流行歌曲录音制品的权利人,当发现公众可以通过百度“Mp3”专栏中的“歌手列表”栏目下载其享有录制者权的歌曲后,就以百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在下载过程中,网页上自动弹出的下载框注明相关的歌曲文件来自百度,百度的行为已超出了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在未能明确相关Mp3文件的合法来源、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此行为阻碍了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因此,法院认定百度侵犯了步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责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本案的关键——设链者的“帮助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上述判决的关键依据在于百度的网页上显示被下载的Mp3歌曲来自于百度。如果Mp3歌曲确实就是由百度放置在自己服务器上的,那么“步升诉百度案”就变成了一起再普通不过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而根本不能被称为是由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引起的纠纷。因为步升公司对涉案的录音制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未经许可将其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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