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超律师

案情介绍:

2004年9月10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型建材生产线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成一条年产50万吨××新型建材的生产线,并由××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所需的成套设备和生产技术文件(包括人员培训和机器设备安装、调试等全过程)。技术转让费共135万元,其中硬件(变备)费用95万元,软件(技术)费用40万元,付款办法,在合同签订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机械设备有限公 “入门费”38万元,设备费用按交付进度及时付款;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2004年9月20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汇“入门费”38万元。2005年2月5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全套技术文件移交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就合同执行事项进行会谈。约定:“设备由××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电传通知后用汽车运输,因等电传通知而耽误时间的,××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负延期交货的责任。”2005年3月2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电传告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3月25日将设备运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余款付清。××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坚持按合同约定先发运设备,后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后延期至2005年4月20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原新型建材生产线并转产。××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属违约为由,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反诉。

一审审判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履行了软件技术资料的移交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这虽是合同的部分履行,但科学技术作为特殊商品,一经转交,即无法返还,所以应取得双方所约定该部分的报酬。××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发运设备,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负逗×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即行转产,可减少经济损失。所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断然采取单方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二审法院审判情况: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规定了两个标的:“建成一条年产50万吨××新型建材生产线,并由××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所需的成套设备和生产技术文件(包括人员培训和机械设备安装、调试等全过程)。这两个标的都是该合同整体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所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对整个合同的违约,而不仅仅是发运设备的违约,生产线未能按期建成,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判决如下:1.撤销××区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2.××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其所支付的“入门费”3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2500元。至此,本案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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