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是指违反诚信原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其他民事权益的客体,以及公共领域信息资源的行为。“恶意注册”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领域,故多表现在商标、域名及商号上的抢注。

一、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恶意注册”及其概念核

1、“恶意注册”为不确定法律概念

近年来,“恶意注册”逐渐成为业界关注焦点,但因其内涵及外延均不够明确,论者基本都是在模糊、笼统的意义上使用该词汇。我国法学界通常使用“恶意”一词指代“应知”或“明知”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商标法业界所讲的“恶意注册”显然不仅仅包括“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的情形,其外延更加宽泛。

实务界通常将“恶意注册”作为“Bad Faith Filing”的对应翻译,那么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对于“Bad Faith”是否有明确定义呢?商标五方会谈的多项合作中就包括了“Bad Faith”项目,根据2015年的一份调查问卷显示,商标五方国家的立法及审查指南均未对“Bad Faith”给出明确定义。另一项由知识产权所有人协会于2013年针对多国的商标律师发起的调查问卷中,结果亦如是。这充分说明,“恶意注册”系不确定法律概念,即,内容和范围不确定的概念,但其中也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核心地带”。

2、“恶意注册”的概念核

不确定法律概念通常存在一个核心地带,我们称之为“概念核”。我们可以试着通过对与之相关术语的解读来找出这个核心地带。

“恶意注册”对应英文为“Bad Faith”,“Bad Faith”的反义词为大名鼎鼎的“Good Faith”,即诚信。按照徐国栋先生对诚信原则的梳理,“诚信”可被区分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客观诚信通常以“诚信”这一术语表达之,而主观诚信则多以“善意”来表达。前者侧重于行为正当性的规则,这种规则具有普遍性;后者则为个体性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诚信的对立面,“Bad Faith”(亦即我们所称的“恶意注册”)也可以相应地区分为主客观两方面,主观上表现为一种“明知”或“不正当的目的”,客观上则表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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