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计算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中向公众提供电影《战狼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公司遂将上述二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确认云计算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电影《战狼Ⅱ》自上映来就伴随各项影史记录的不断刷新,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和票房号召力。云计算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共同运营的“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中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云计算公司辩称,涉案作品来源于百度网盘,未存储在其运营的电视投屏软件“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中,该客户端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辩称,其非“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与本案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运营者系云计算公司,涉案作品通过该客户端投屏至电视播放的过程中,并没有显示需下载其他手机客户端或跳转到其他网站播放的情况,投屏于电视播放前也未显示需下载百度网盘或进入百度网盘进行相应操作,而是直接开始播放并至结束,故无法证明“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云计算公司直接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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