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利·波特》小说可谓广为人知,其版权人一直在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例如,若干年前,据英国媒体报道,印度东北部城市加尔各答为迎接印度教“杜尔加女神节”,仿照《哈利·波特》电影中的霍格沃茨魔法学校场景搭建了一组魔法城堡景观,《哈利·波特》在印度的出版商遂向印度新德里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有专家指出,该活动组织方仿造“魔法学校”是出于商业用途,且仿造的“魔法学校”不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没有获得华纳兄弟电影公司与小说作者J·K·罗琳的授权,涉嫌侵犯著作权。那么,如果类似情形发生在我国,即模仿前述电影中的形象建筑楼房,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吗?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并不需要重现同样的物质载体。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虽然作品的存在和传播要依赖于物质载体,但是著作权本身却是一种无体的存在,著作权和作品载体本身可以相互分离,并不会因为电影胶带或者砖瓦水泥而有所不同。有人可能会产生疑问,对于电影画面和实物城堡来说,二者尺寸比例悬殊,即使有所参照也要付出大量的心血和技艺,难道这样的“转化创作”不能构成独立的作品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如果在他人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劳动的结果与原作品之间过于近似,以至于缺乏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这种劳动成果就只能被称为原作品的“复制件”,相关的劳动过程也只能称为“复制”行为而非“创作”行为。

实践中,很多人对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存在一种认识误区,即作品的载体一旦转换形式,则作品的类型也会发生变化。例如,有人认为,一旦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制在录像带上,则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就会变为“录音录像制品”;又如,有人认为,一旦将口述作品记录在纸张上,就会转变为“文字作品”。事实上,上述看法都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作品的类型本身不会因为载体的变化而变化。以口述作品为例,其特点就在于其作品产生之初往往是基于现场即时性的发挥,一旦被载体记录下来,虽然会形成书面文件或录音,但本质上无论是文字形态还是录音形态,承载的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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