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委托代理人:张宏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

法定代表人:冯培华。

委托代理人:邓恒,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点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宏麟,被告点望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是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办图片供应商及2008年奥运会官方指定摄影机构,在全球图片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原告为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于其官网(//www.qbb6.com)及新浪官方微博“亲宝宝育儿”中使用了10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上述官网、官方微博及企业微信公众号中尚有644张摄影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对此一并进行证据保全,会另案诉讼主张。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行为。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7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点望公司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从原告证据1、2看,涉案图片著作权所有人身份不明。从原告证据1来看,真实性有异议,逻辑方面有错误。证据2,(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04348号公证书,内容有瑕疵及矛盾。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非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人,不具备适格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证据3、证据5,缺少视频,被告未收到。原告仅提供了时间戳,这是一种技术手段,但无法保证使用该技术手段显示的内容是真实有效的。证据6,财务凭证与本案无关联性,该证据中明确有约定,付款到期日与证据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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