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浙甬知初字第265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C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C车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良宏 审判员 :马洪 审判员 :毛明强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马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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