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到期还能够办理延长吗?2001年7月,我国施行了新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比原专利法的有所延长。因此,根据原专利法授权的发明专利尚有效的,其保护期限相应延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的情况,现将公告摘录如下: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希望延长期限的,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只需继续缴纳年费即可。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第16年度到第20年度的专利年费为每年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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