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初审是《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需要进行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2016年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初审的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

(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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