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浙绍刑终字第165号

原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伟标。因本案于2010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建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2011年6月22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1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2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吉。

原审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2012年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2012年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范某。因本案于2010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逮捕,2012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某。

诉讼代表人阮柯沣。

原审被告人易某。因本案于2011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姜某。因本案于2011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汤某。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伟标、汤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范某、王某甲、黄某、姜某、李某甲、易某、原审被告单位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绍诸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伟标、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

2008年3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陈伟标在不具备生产资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诸暨市直埠镇姚公埠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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