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东法民二初字第1127号

原告:中山市A精细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南路。

负责人:林B,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符生,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C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中山一路51号名品居X铺。

法定代表人:吴D。

原告中山市A精细塑料制品厂诉被告广东C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邓清征、符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无到庭。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原告发货给被告后被告尚有90000元的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立案之日起以日息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付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方发出《订货单》,载明:“我公司现需要的配件如下:L600A-24/410型号数量为十万个,L600A-20/410型号数量为八万个,L201C-24/410型号数量为两万个;十天内交货,第五天须交付使用总量的一半十万也就是每种型号各一半的量”。同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L600A-24/410、L600A-20/410、L201C-24/410啫喱喷头;双方自签订订货计划起,原告收到预订货款后10天内完成交货;为保证被告正常生产与利益,被告如有违约给被告交货时间,(可分批)则按每延长一天追加该笔货款的5%违约金;交货地点总为被告指定地点或仓库(限广州市)交货方式为原告负责运送到原告指定仓库,被告自行搬运进仓;被告在每次确认订单后,必须先付货款定金,货到齐后再付货款60%,其余的30%货款必须在签收后90天内付清,否则每延一天追加货款总值的5%罚金,原告将停止供货;产品价格为以每年累计在50万个以上(含50万),单价按0.50元/个计算,每年累计在100万个以上(含100万),单价按0.48元/个计箚8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本案受理费3210元由原告中山市A精细塑料制品厂负担268元,被告广东C日化有限公司负担2942元。该受理费原告中山市A精细塑料制品厂起诉时已预交,被告广东C日化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欠款时应将受理费2942元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古A精细塑料制品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范军 代理审判员 :张金浪 人民陪审员 :陈健 二00四年九月廿九日 书记员 :夏强

关键字: 被告 原告 货款 受理费 中山市

上一篇:2023最新商标转让行为哪些是无效的?下一篇:烟火中的尘埃版权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