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知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百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高松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泸山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先锋村六社。

投资人:陈荣均,男,汉族,1960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友彬,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鹏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东同庆路西北环路南博颂路**楼******。

法定代表人:高志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iv>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荣均,男,汉族,1960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上诉人四川省百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老窖酒业公司)、泸州市泸山酒厂(以下简称泸山酒厂)、河南省鹏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龙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原审被告陈荣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年老窖酒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改判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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