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实地调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营业场所KTV提供的点唱机中收录了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上述歌曲的点播服务。对权利人所享有的放映权造成了为侵犯,法院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关键词】知识产权,KTV,点播服务,权利人,放映权

一.引言

KTV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他人享有权利的歌曲点播服务,侵犯权利人的放映权。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xx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xx区xx街道xx歌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xxx民初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23年1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及xx市xxx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被告xx歌城。公证员与罗某某一同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歌城的V01包房。公证人员首先对罗某某用于取证的摄像机和储存卡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确认无相关影像资料后交给罗某某,并测试了该包房内的点播机,该点播机能正常运行使用。

(二)随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罗某某在上述包房内安装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了点歌操作,依次播放了所点播歌曲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证员对所播放的歌曲的名称进行了记录。罗某某对所播放的歌曲内容进行了全程摄像,并获得了摄像机所生成的视频文件。摄像完成后,罗某某将摄像机及存储有上述视频文件的储存卡交由公证人员收执。

(三)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罗某某消费凭证,前述消费所得凭证及现场取得资料由公证员收执。庭审中,经对比,公证书所附光盘播放的《海市蜃楼》等十首音乐片段与在《x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中相同名称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词曲、画面一致。

三.裁判结果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包房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对权利人所享有的放映权造成了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2023年3月19日,法院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

关键字: 被告 原告 公证员 目的 权利人

上一篇:sci录用后版权问题下一篇:怎么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呢?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