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凤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旭荣、沈培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谨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泉高。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伯英。

上诉人孙凤英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凤英的委托代理人任旭荣、沈培红,被上诉人朱谨亮、金泉高及两人的委托代理人钟伯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5月7日,朱谨亮、金泉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杆端关节轴承”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18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08××××.2。朱谨亮、金泉高按时缴纳了专利相关年费。ZL20082008××××.2的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为杆端关节轴承,包括有杆端壳体,在杆端壳体的头部镶嵌有可转动的中间有孔的球体,杆端壳体的尾部制有供连接用的螺纹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杆端壳体是用工程塑料制成的,球体是用不锈钢制成的。孙凤英制造销售的一种杆端关节轴承,经庭审比对,该被控产品使用的技术特征具备了朱谨亮、金泉高ZL20082008××××.2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孙凤英设立的嘉兴市王江泾镇马龙喷织机配件厂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09年1月,经营范围是喷水织机配件、五金商品的零售。2009年6月16日,朱谨亮、金泉高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凤英赔偿侵权损失1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朱谨亮、金泉高是“杆端关节轴承”(专利号为ZL20082008××××.2)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因此该专利在有效期内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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