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福祥,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丹尼斯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七匹狼公司于2013年2月21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洛阳丹尼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在《大河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24cm;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洛知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洛阳丹尼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丹尼斯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福祥、七匹狼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七匹狼公司以服装服饰产品及服装原辅材料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为主业。2003年1月28日,七匹狼公司受让取得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图形”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领带、鞋、帽、袜、手套。后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1月20日。该注册商标在2002年3月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七匹狼公司还申请取得第3368418号“SEpTWOLVES+奔狼图形”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8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服、游泳衣、防水服、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婚纱。

2011年3月9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公证处公证员李栓喜、工作人员布浩雷和七匹狼公司委托代理人刁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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