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知终字第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天音坊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克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聂仁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竺韵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明伟、陈亚纳。

原审被告徐志杰。

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天音坊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知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天音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韵升控股集团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得到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天音坊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天音坊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知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天音坊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王晓波

代理审判员滕灵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阮 媛

关键字: 宁波市 上诉人 鄞州 天音 工艺品有限公司

上一篇:注册35类商标的目的是什么?下一篇:哪个app维护版权强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