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贵建,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世杰,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吴书清,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贵建诉被告漯河日报社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贵建的委托代理人赵世杰,被告漯河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宋燕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贵建诉称:2010年7月22日,漯河晚报第10版刊登二手车转让信息,于贵建依据该报提供的信息与陈文联系,并根据陈文提供的银行汇款账户,汇去购车款12000元。结果造成被骗。由于被告未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审查其所发布广告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也无法向原告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

被告漯河日报社辩称:1、被告在发布广告信息之前,依据《广告法》的规定,查验了广告主兴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实了广告信息内容,发布的广告信息与广告主委托发布的广告信息内容一致,没有过错。2、被告能够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3、原告汇款被骗,是原告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与被告发布广告信息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总之,被告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漯河日报社承接兴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广告业务后, 2010年7月22日在漯河晚报第10版刊登分类广告,内容为:“吉利车行急转2009年新款车,奥迪3万,广本2万,帕萨特1.6万,现代1万等各种各样小车。外地包送,车到付款。联系人:陈文,联系电话:13422675108。”2010年7月22日,于贵建根据广告上的联系方式与联系人陈文联系后,在源汇区阴阳赵乡邮政储蓄银行给王晓洪汇定金100元,2010年7月23日在漯河市海河路东段农行分理处向张翼汇款11900元。后于贵建发现被骗,遂向公安部门报案, 2010年7月26日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决定对于贵建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现此案正在侦查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贵建提交以下证据:(一)2010年7月22日漯河晚报第10版分类广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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