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被告代理人。法院供图图为被告代理人。法院供图

在热播一年多后,电影《芳华》惹上了侵权官司,原告肖先生认为该电影抄袭自己的剧本《蓝姆伽的救赎》,将电影版权方及导演冯小刚告到法院索赔300余万元。在4月11日下午的庭审中,四被告的代理人表示,电影由同名小说改编而成,已经与原小说《芳华》作者严歌苓签订协议,有合法来源,要求驳回起诉。

被告表示,电影《芳华》的改编和摄制均有合法来源。

原告称剧本托人邮件传给冯小刚

4月11日下午,冯小刚未到庭审现场。四被告分别为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耀莱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东阳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公司)和冯小刚,四被告均由代理人出庭应诉。

原告肖先生诉称, 2015年1月,他独立创作完成《蓝姆伽的救赎》,并于2015年1月8日将剧本发给胡某,希望胡某将剧本推荐给冯小刚。因杨某与冯小刚关系比较密切,胡某将剧本发至杨某的邮箱,邮件标题为《远征军》。20多天后,原告获悉冯小刚团队对于剧本有初步认可,并希望原告进一步修改。为此,原告又花了1个多月时间修改,于2015年3月25日发送给胡某,由胡某转发给杨某。

肖先生说,此后几个月,胡某联系相关人员均未取得进一步合作的准确答复。后来电影《芳华》于2023年12月15日上映,原告发现电影故事内容与其剧本《蓝姆伽的救赎》高度近似。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情节上与原告涉案作品均存在对应关系,整体情节的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权,故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涉案电影《芳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冯小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庭审时,被告方不同意诉讼请求。其中,东阳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原告一方面无法证明自己是《蓝姆伽的救赎》的著作权人,且被告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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