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最高法行再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龙岩市万腾车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树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启,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宗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凯,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龙岩市万腾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宗礼、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8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知行字第11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万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启,被申请人肖宗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万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宗礼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96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9621号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第19621号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是错误的。1.证据3的制动操作凸轮之所以倾斜,是由于要与车轮转轴销的轴线保持一致,与权利要求1中凸轮轴的倾斜设置目的系为了防止与转向节壳体干涉是不一样的,证据3不可能获得相关技术启示。2.凸轮轴倾斜8~15度系经过实验摸索而优选的技术方案,现有技术未见披露,该选择范围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权利要求2是对该选择范围的进一步优化选择,均具有创造性。3.证据3中的制动凸轮虽%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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