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评审的性质,已经有很多学者和专家作过讨论, 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大抵得出了商标评审不应该归为行政复议的结论。 由于无效宣告申请是当事人直接向商评委提出,之后可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没有“行政两级”的结构,与行政复议具有明显区别;而商标复审(指驳回复审、撤销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不包含无效宣告申请,下文含义相同)具有“行政两级”结构,与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有一定类似之处,具有可对比性。

我国行政复议有“条条管辖”和“条块管辖”之分,但无论何种复议方式,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都是领导(指导)与被领导(被指导)的关系,主体之间的行政地位一般是不平等的(省部级“自我管辖”的除外)。反观商标复审制度,商标局与商评委均是国家工商总局的司局级内设机构,不存在领导(指导)与被领导(被指导)的关系,二者属于平级单位。

二、提出的方式不同

《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行政复议既可书面提出,也可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事项。商标复审中未见有可口头提出的规定,实践中也需采用书面形式,具有“要式性”。

三、审理范围不同

虽然商标复审和行政复议都属于全面审查,但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商标复审是对商标的可注册性和可维持性的审查,是对争议本身的审查,并不对商标局的决定作出评述。同时,《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符合国家赔偿规定时,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给予赔偿,商评委则没有受理赔偿申请的职权。

四、可否附带审查不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时可以同时请求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除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可附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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