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民终1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鹏飞,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红,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原勃利县金英科润种子经销部个体业主,住桦南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勃利县金英科润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勃利县。

法定代表人:XXX,该合作社董事长。

上诉人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丰公司)与上诉人勃利县金英科润种子经销部(以下简称金英科润经销部)、勃利县金英科润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英科润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英科润经销部于2023年2月17日注销工商登记,该诉讼主体依法变更为其经营者李某某。垦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昝鹏飞和郑玉红、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金英科润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垦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李某某、金英科润合作社赔偿垦丰公司30万元;2.诉讼费用由李某某、金英科润合作社负担。事实和理由:垦丰公司一审提交的勃利县种子管理站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金英科润经销部已经长期地、大量地销售了植物新品种“垦鉴稻7号”,且销售范围广。其以每市斤2.7元的低价销售白包“垦鉴稻7号”,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使垦丰公司销售市场网络遭受惨重打击,在案涉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李某某辩称,金英科润经销部从未向勃利县龙头村的李玉顺以及福新林场的林户销售过被诉侵权种子,且龙头村也没有李玉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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