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三终字第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少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惠平,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宾,个体工商户,系平邑县胜大机械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有伟,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立武,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三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为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惠平,被上诉人高宾的委托代理人刘有伟、马立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民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其是“液压立式榨油机”产品说明书汇编作品和其所载图形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2012年9月,为民公司发现高宾以经营为目的在其散发的产品说明书中和其网站(域名为www.sdyyzyj.com)上使用了为民公司汇编作品中所载图形作品、摄影作品,产品说明书整体上也侵害了为民公司的汇编作品著作权。为此,请求法院判决高宾立即停止侵害为民公司榨油机产品说明书汇编作品和其所载产品设计图、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销毁未散发的侵权产品说明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其散发产品说明书的范围内和其网站(域名为www.sdyyzyj.com)上刊发致歉信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为民公司所称的其拍摄的“摄影作品”为为民BYY-280型液压榨油机,该照片打印件右侧显示:“EXIF元素数据:品牌NIKONCORpORATION、型号NIKOND700软件Ver.1.00日期/时间2012-05-0312:16:41曝光时间1/40秒曝光程序光圈优先光圈F4最大光圈F1聚焦35mm测光模式中心重量平均”等拍摄数据。

为民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封面为白色,中间偏上部位为蓝色条带,蓝色部分印有“为民机械”四个大字,旁边有黄色条纹方格图案,封面下部印有“山东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字样。该说明书每页页眉处均有与封面蓝色条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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