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泉民初字第357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少媚,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福建晋江市C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汉初、陈一鸣,厦门市新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称A公司)因与被告福建晋江市C玩具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及被告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汉初、陈一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ZL00228933.4、名称为“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合法权利人。早在2005年,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童车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保证称今后不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但是,被告不仅没有兌现停止侵权的承诺,其侵权势头反而变本加厉。其不仅通过其网站〈www.wxftoys.com〉销售和许诺销售8041、8012、8032、8131、8011、8081d、8121d、8091a型号侵权产品,还通过产品宣传册许诺销售型号为8041、8012-1、8032、8131、8011、8081、8091、8121-1、8031、8022-1、8072、8001的侵权童车,还面向社会大众公开销售侵权产品。被告的侵权情节极为严重,其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性。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00228933.4、名称办“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童车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清除其网站上型号为8041、8012、8032、8131、8011、8081d、8121d、8091a的童车图片;3、判令被告立即销毁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宣传册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4、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C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用新型已经在公开文献发表,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有实际对外销售被控侵杅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三条所称的许诺销 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 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审判长 :王佳华 审判员 :郭金旺 代理审判员 :郑程辉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东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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