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民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基泰橡胶制品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东朱封村。

经营者:李会娟,女,汉族,1968年11月14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翠波,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增,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朐基泰橡胶制品厂(以下简称基泰橡胶厂)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7民初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基泰橡胶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翠波、被上诉人王文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锦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泰橡胶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王文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基泰橡胶厂从未收到关于本案的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基泰橡胶厂使用的模具属于现有技术,不侵犯王文增的涉案专利权。3、一审法院判决60000元的赔偿数额无证据支持。

王文增辩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王文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基泰橡胶厂:1、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侵权产品,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和生产设备;2、赔偿王文增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3月14日,王文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改进的沟槽式管接头密封圈的硫化模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7日授予王文增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20082001××××.0,该专利按规定缴纳了年费,尚处于专利保护期内。

一审庭审中,王文增明确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根据专利文件,对要求保护的“改进的沟槽式管接头密封圈的硫化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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