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专业生产电动滑板车,2001年5月,甲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销售滑板车数量为3万只,单价20美元,最迟于2001年6月1日S港装船,如有迟延,每天每只滑板车须支付迟延违约金1美元。甲公司于2001年6月2日将货物运到S港。乙公司也是电动滑板车生产厂家,其发现甲公司向美国出口滑板车之后,遂依据其拥有的ZL9723445.1(一种电动滑板车)以及ZL9827432.2(一种电动滑板车方向控制器)号专利申请S海关采取保全措施,S海关准其所请,扣押了该批货物。甲公司于6月21日提交双倍保证金共计120万美元请求海关对该批货物予以放行,海关于6月27日同意放行,该批货物于6月28日装船。

随后,甲公司对专利ZL9723445.1以及ZL9827432.2提起宣告无效程序,2003年6月两专利被终局宣告无效。2003年6月21日海关退还保证金。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承担因申请不当给甲公司造成的违约金损失81万美元,保证金利息损失12万美元。庭审中,乙公司辩称,其已依据另一有效专利ZL9233491.8(一种方向把式车把手)就该批产品向另一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2003年5月已获得确定判决:该批出口产品构成侵权。侵权物品依法不应出口,故扣货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确定依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之规定,乙公司应赔偿因申请不当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本案分析

(一)寻找请求权基础

本案终审确定:依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之规定,乙公司应赔偿因申请不当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作为民法上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规范,《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了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熟悉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的法律人,[1]在寻找可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时,会遵循一个一般的规律,那就是先从直接规范该类型案件的特别法出发,看看在这个特别法中有没有规定请求权基础,如果在特别法中找不到请求权基础,才会上溯到一般法中,适用一般法所规定的请求权基础。这就是在寻找请求权基础中,所谓的从特殊到一般的方法。之所以遵循这个从特殊到一般的方法,是因为特别法中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往往对于一般法中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构成限制、补充,依立法者的意志,这些限制恗憾的是,因为类型化的工作并未完成,其未能起到特殊侵权行为法的作用,充其量不过是诉讼法对于实体法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准用。[12] 专利法(2000年)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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