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勃贝雷公司与陈某、鲁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本案焦点为并非权利人报案引起的刑事程序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公安机关要求权利人辨认涉嫌侵权货物一事,可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权利人得知侵权行为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二是因刑事追诉程序的存在,权利人有合理理由信赖公权力的介入可使其权利获得保护,故诉讼时效期间随之中断。本案属于“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被上诉人在刑事案件判决后两年内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介绍】

陈某伙同鲁某某通过网店对外低价销售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2012年3月案发后停止上述行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两人判处刑罚。勃贝雷有限公司系“BURBERRY”商标注册人,2012年3月在公安机关要求其出具价格证明及进行真伪货品鉴别时,获悉陈某、鲁某某因前述行为被刑事侦查,其于2014年8月提起原审民事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虽早已获悉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但两被告是否为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等,需待刑事判决生效才能确定。原告的诉讼时效应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故其起诉未过时效,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

原审判决后,鲁某某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勃贝雷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得知侵权行为,到2014年8月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数额应自勃贝雷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期间的侵权获利计算。原审法院既已认定陈某、鲁某某案发后停止了侵权行为,则本案起诉之日至向前推算二年之间,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获利,也就无需赔偿损失。故鲁某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认为,被上诉人接到公安部门通知时,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起算。但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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