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东阳市上蒋火腿厂与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61号

(2013)浙知终字第301号

(2014)民申字第1233号

【裁判要旨】

在同一商品上标注被许可商标和自有商标的行为,使得同一商品出现两个商业来源,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认为两个商标所指向的商业来源具有同一性,从而损害被许可商标的识别功能,故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介绍】

原告东阳市上蒋火腿厂(下称上蒋火腿厂)系第300388号“雪舫蒋”商标注册人,于2007年将该商标独占许可于被告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雪舫工贸)使用,许可使用期至2028年止。2009年7月至2013年7月期间,雪舫工贸经核准注册多枚“吴宁府”系列商标。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上蒋火腿厂多次在各地“雪舫蒋”店铺通过公证方式购买雪舫工贸生产的火腿,火腿包装及宣传册上均同时标注“雪舫蒋”和“吴宁府”商标。

2012年3月22日,上蒋火腿厂以商标权受到侵犯为由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称:雪舫工贸擅自在火腿产品上将自己注册的“吴宁府”商标与“雪舫蒋”商标混用,另在逾期支付许可费导致许可合同解除后仍继续使用“雪舫蒋”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1万元。雪舫工贸辩称:其既是“雪舫蒋”商标的使用权人,也是“吴宁府”商标的注册人,有权使用上述商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雪舫工贸在产品上同时标注“吴宁府”和“雪舫蒋”商标,侵犯了“雪舫蒋”商标的形象,且其逾期支付许可费达一个月以上,故上蒋火腿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雪舫工贸在合同解除后继续使用“雪舫蒋”商标构成侵权。遂判决雪舫工贸停止使用“雪舫蒋”商标,并赔偿损失18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雪舫工贸在火腿产品上同时使用“吴宁府”与“雪舫蒋”商标,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认为两个商标所指向的商业来源具有同一性,从而影响“雪舫蒋”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并且,由于在先混用行为的存在,当许可使用关系终止以后,两个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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