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勇,男,1961年6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凌,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彪,男,1966年1月31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上诉人苏勇因与被上诉人胡彪发明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知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凌、被上诉人胡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胡彪向原审法院诉称:2011年9月,胡彪与苏勇认识,苏勇正在用他的发明专利技术建一座处理磷石膏废弃物的工厂,并称该技术已经通过专利局认证,是目前较为先进的一种处理工业磷石膏废弃物的技术。不久,苏勇找到胡彪,表示愿意提供其专利技术帮助胡彪也建一座处理磷石膏废弃物的工厂,并提供技术指导,帮助胡彪生产出合格产品。2012年2月22日苏勇与胡彪正式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苏勇向胡彪提供“磷石膏建筑用材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技术(申请号:201110376132.0)。苏勇口头要求胡彪支付其50万元。同日,苏勇向胡彪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提供给胡彪的配方必须完整、真实、有效,如有保留使胡彪不能生产,则苏勇必须承担给胡彪及胡彪的企业带来的所有损失,赔偿胡彪人民币200万元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密协议》签订后,胡彪出资150余万按照苏勇提供的配方进行了生产,但生产出的产品经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后结果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此后,胡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查询,发现苏勇提供的手写配方与其申请的专利配方不一致。而且,知识产权局仅仅是受理了苏勇的专利申请,并未授予专利权,而苏勇却对胡彪谎称其已经获得专利权。2012年4月,苏勇与胡彪在云天化国际化工红磷分公司试验生产的地砖全部出现变形、开裂,不能使用。与此同时,2012年7月胡彪用苏勇配方生产的在云天化国际化工三环分公司铺设的磷石膏仿青石地砖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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